CDCR-2022-48002
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支队机关各有关科室:
《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执法程序
(一)规范现场检查程序
各大队(含受委托执法乡镇、街道政府)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二)规范举报投诉核查程序
对涉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电动车违规充电行为举报投诉,各大队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电动车违规充电行为,各大队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已经实施乡镇、街道政府委托执法的大队,在接到涉及电动车违规充电行为举报投诉后可以将相关举报投诉派发给相关乡镇、街道政府进行核查,乡镇、街道政府的核查程序应当按照前款要求办理。
(三)规范责令改正程序
各大队(含受委托执法乡镇、街道政府)对发现的违规充电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四)规范没收程序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各大队(含受委托执法乡镇、街道政府)可以对充电设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快速办理程序或是一般程序下发处罚决定,依法处警告并没收充电设备。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适用
各大队及受委托执法乡镇、街道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2021﹞103号)的规定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为了切实规范《规定》中相关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支队结合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见附件),请各大队及受委托执法乡镇、街道政府遵照执行。
三、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
各大队开展监督执法工作要严格按照《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应急〔2021〕77号)的要求制作、使用法律文书。
受委托执法乡镇、街道政府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要以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作出执法决定,相关文书制作按照《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应急〔2021〕77号)的要求执行。受委托执法乡镇、街道政府填写的监督检查和责令改正文书,由其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作,各大队可以进行指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
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11月1日
附件
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
违法行为 | 物业服务企业未对住宅小区内不当充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住宅物业服务企业 | ||
违 反 条 款 | 《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
处 罚 依 据 | 《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 ||
前 置 条 件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罚阶次 | 裁量区间(元) |
严重 | 存在不当充电行为超过5处;或是存在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充电导致人员无法通行的。 | 70%~100% | 0.38~0.5万(含下限和上限) |
一般 | 存在不当充电行为在3到5处;或是存在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充电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楼梯间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30%~70% | 0.22~0.38万(含下限不含上限) |
较轻 | “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0~30% | 0.1~0.22万(含下限不含上限) |
违法行为 | 1.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充电; 2.在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 3.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充电。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功能类别 | 生产经营单位/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 | ||
违 反 条 款 | 《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 ||
处 罚 依 据 | 《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 ||
前 置 条 件 | 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具体包含以下情形:1、因违规充电导致火灾等灾害事故发生的;2、因违规充电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 | ||
违法行为情形 | 理解与适用 | 量罚阶次 | 裁量区间(元) |
严重 | 在经营性场所违规充电的 | 70%~100% | (生产经营性单位: 7600~10000;非生产经营性单位:850~1000;个人380~500)(含下限和上限) |
一般 | 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违规充电的 | 30%~70% | (生产经营性单位:4400~7600;非生产经营性单位:650~850;个人220~380)(含下限不含上限) |
较轻 | “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0~30% | (生产经营性单位:2000~4400;非生产经营性单位:500~650;个人:100~220)(含下限不含上限) |
备注:违规充电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 |